圖一:左起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李惠宗、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城仲模、輔仁大學法學院教授暨行政副院長兼學士後法律學系系主任吳志光、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張文郁。圖二:「裁量萎縮與公法請求權-從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談起」研討會,學者呼籲國家要正確適用法律,讓人權獲得保障。
社會組
[記者張森 報導]行政機關對人民所做的行政處分,對人民權利影響很大,因此處分做出前,行政機關必須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並善盡調查與舉證之責,避免造成公權力對人權的迫害。日前於台大由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聯合國NGO台灣世界公民總會、中國租稅研究中心、中正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正大出版社共同主辦「裁量萎縮與公法請求權-從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談起」研討會,邀集專家學者探討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對於違法的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之規定。
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城仲模在主持時談到:「裁量是任何公務員都非常重要的技術,沒有這種技術當公務員是不夠格。」他並引用奧地利著名學者的說法,裁量只有一個,而且那個一定要正確,不是正確的裁量,就是有瑕疵,瑕疵如果非常嚴重就無效。對於太極門假案延宕20年,城仲模認為如果過去稅務單位曾經有過錯誤的裁量,甚至包括檢察官亂起訴,只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推法理,太極門受到的委屈才有機會解套。大家共同的希望,就是很快結束太極門案,讓太極門沒有後顧之憂,為社會做更多的貢獻。城仲模提到行政程序法是在自己擔任法務部長任內完成立法公布施行,已經16 、17年了,當時條文都是抄外國來東湊西湊的,拿到台灣實務上會不會有困難?所以需要提出探討。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李惠宗在報告中表示,以做一件衣服來比喻「裁量」,要先量再裁,量身要正確,才能裁,才能穿。他強調:「裁量的法律效果要正確,如果不正確,後面全部都錯。」所以民主法治國家透過民主程序制定規則,不只人民守法,國家也要守法,裁量也可以被審查。當法律適用問題發生錯誤,後面就會衍生一連串錯誤。實務上曾發生,有王姓小姐蒐集了 15 張中獎200元的發票,前去國稅局兌獎,國稅局憑臆測認為一定有做手腳(中獎異常),因為「不可能這麼幸運!」遂向地檢署提告詐欺,因屢傳不到,王小姐甚至被白白羈押了40 天,嚴重侵害人權。
以稅務來說,德國 60 %以上稅官要學過法律,但是台灣連0.6 % 都不到,所以在適用法律錯誤的比率,非常、非常的高。李惠宗強調:「國家要正確適用法律,讓人權獲得保障。」
李惠宗表示,刑事確定判決還容許有再審及非常上訴,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也設有再審之訴。行政程序法有「程序之重開」與「違法行政處分,經過救濟期間,原處分及主管機關亦得撤銷」之規定。也就是不希望錯誤的行政處分永遠錯下去。
李惠宗報告中提到,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對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主管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為之。違法行政處分縱使經過法定救濟期間或人民經過訴訟被駁回,亦可請求行政機關撤銷之。基於法治國家行政行為合法性維持的義務,除非有特別例外的情事,此一撤銷請求權,也是一種「無瑕疵裁量請求權」。他認為,對違法行政處分之依職權撤銷,行政程序法第121 條雖有二年除斥期間之限制,但在法解釋論上,應作限縮解釋,以「授益處分」 為限,至於違法之個案「負擔處分」,除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侵害其他人之信賴利益外,原處分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得隨時撤銷,不受二年除斥期間之限制。
李惠宗引用《尹文子·大道下》中:「刑者,所以威不服,亦所以生陵暴;賞者,所以勸忠能,亦所以生鄙爭。」說明延宕20年的太極門假案,當時稅務人員有可能也是為了爭取一些稅務獎金而開單,但是法律的錯誤要有糾正的機制,太極門個案很明顯,錯誤課稅處分之存在已經達到令人難以忍受的狀況,他個人很簡單的期許是單獨撤銷就沒有什麼爭議。
輔仁大學法學院教授暨行政副院長兼學士後法律學系系主任吳志光與談時表示:「很多制度改變就像滴水穿石,像啄木鳥一樣不滴不啄,如何進步?」他認為人民權利保障要優於既判力,並認同李惠宗教授報告中所言「若行政機關根據另一法律規定必須撤銷原行政處分,或當原違法處分之維持是『根本令人無法忍受』( schlechthin unerträglich),則人民即對該具有存續力的行政處分有請求撤銷之權(Ein Anspruch auf Rücknahme)。不問違法行政處分是否經過法院判決,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均有義務予以撤銷,並不受期間之限制,此為法治國家『行政合法性』義務的要求,乃行政機關無可裁量之事項」。而太極門案及蕭曉玲案,將持續考驗行政機關有無面對無可裁量事項的勇氣。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張文郁與談時表示,維護人民基本權是國家任務,不應只為自己行政方便犧牲人民權益,贊成當事人有請求權,不能因行政機關有裁量權就拒絕人民要求程序重開的權力。張文郁另提到在實務上常看到人民在行政救濟時,來來回回10次,等於從60到70歲都無法得到救濟,他分析「因為行政機關不遵守法院判決」以行政訴訟法第216條的修正,強調行政機關收到行政法院判決,請原處分機關重為適法處分,必須依照行政法院認定的事實及所持的法律見解重為處分,這是理所當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