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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15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草案,重大欠稅案件延長5年執行期,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表示,民國 100年11月23日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對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的欠稅案件,欠稅金額達新台幣50萬元以上、經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核發禁止命令3種類型,延長5年執行期間至106年3月4日。
財政部指出,是類欠稅案件半數以上的徵收期間與執行期間合計未達15年,與同條第4項規定,96年3月6日以後移送執行欠稅案件的徵收期間與執行期間合計最長近15年相較,不符公平原則,有檢討修正的必要,因此擬具該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96年3月5日以前移送執行欠稅案件截至106年3月4日欠稅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者,再修正延長5年執行期間至111年3月4日。
二、經法院拘提、管收,或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核發禁止命令之納稅義務人,審酌其惡性重大,併同修正再延長5年執行期間。
三、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且截至106年3月4日欠稅金額未達1,000萬元之尚未執行終結案件,繼續執行至10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