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 基於「人道及公平性考量,配合實務運作需求」做出以下說明
有關相關媒體報導「退休軍公教赴中長住擬鬆綁被批開後門」,陸委會說明如次:
有鑒於退休軍公教人員赴大陸地區期間,如有不得已的正當理由(如受拘禁、懷孕、近親死亡、天災等)導致滯留大陸超過183天,如認定為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依法應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恐未通情理,爰於92年修法時,基於人道考量,在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明定4款但書規定,如當事人有受拘禁或留置、懷孕、近親死亡、天災等特殊情形,可排除列入183天期間的計算。
惟實務上主管機關曾多次接獲民眾陳情,有領取月退俸的退休人員在赴大陸地區期間,發生重大傷病導致無法行動回臺(例如中風、受傷),致其滯留大陸地區超過183天,卻因不在現行規定各款列舉的原因之中,而可能依法認定為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應改領一次退休給與,似有失公允。經本會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後,認本條確有修正的必要,以免現行各款情形有所遺漏,故修正增訂第5款概括條款,由主管機關得視個案特殊情形,審酌排除列入期間之計算,以符實務運作需求。
依照「例外從嚴」的法理,主管機關在個案認定上,並非可任意解釋該概括條款,而必須是與前4款規定相當的特殊情形,亦即當事人自始沒有長期居住大陸地區的意願,且確有不得已的正當理由導致滯留大陸地區,並提出證明,經主管機關查證確認後,方可不列入期間的計算。此一修正是基於人道及公平性的考量,也只適用於少數例外情形。並非如媒體所稱,有開後門增加國庫支出的情形,也與選舉無關,報導內容顯有誤解,特予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