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
漁業署表示,3月30日有釣客在墾丁後壁湖漁港港區釣獲墾丁明星級牛港「阿牛魟」,並以2,380元賣給餐廳案,已明顯違反漁港法及漁業法規定,將由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依法核處。
漁業署表示,漁港主要是提供漁船停泊及整補,基於安全原則禁止釣魚,例外公告區域供釣魚。經查後壁湖漁港並未經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依漁港法規定公告開放民眾垂釣,該名釣客之行為已違反漁港法規定,核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署說明,海洋漁業資源係全民共有的公共財,為漁業資源的永續利用,採捕行為應先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准,至於僅以人工竿釣方式釣魚,且所釣漁獲僅為自用未有販售營利之休閒釣魚行為,即非屬經營漁業,不違反漁業法第6條規定,惟仍應遵守保育區及保育物種管理相關規定。因該名釣客自述具有販售行為,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漁業,已明顯違反漁業法。
漁業署最後表示,海洋漁業資源是公共財,無論是漁民的商業性捕撈或釣客的休閒釣魚,均利用到漁業資源,惟該署並未禁止國人從事休閒釣魚,僅要求在漁港安全及釣取漁獲不得販售營利的原則下從事該項活動,因此呼籲釣客不要在未經公告開放垂釣的漁港從事釣魚活動,並應遵守僅能以人工竿釣方式釣魚,且所釣漁獲僅為自用未有販售營利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