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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火速三讀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案,規定短期補習班應揭露負責人及教職員工真實姓名,聘任外籍教師要繳交「所持護照國家」的良民證,否則不能聘任;另外,補習班人員若獲知有性侵害、性騷擾等情形,有通報責任,並增訂相關罰則。
又稱「林奕含條款」的《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補習班招生、書面契約、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都應揭露其真實姓名。補習班相關人員若獲知有性侵害、性騷擾等情形時,應依法向地方教育局處通報;若補習班有不實廣告或宣傳、沒有揭露人員真實姓名、未陳報教職員工名冊、沒依規定通報及拒絕檢查等,都可罰5萬至25萬元,經糾正、限期改善又沒改善者,可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