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秀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經洽中央銀行同意後,已依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第10點第1項第1款規定核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香港分行及新加坡分行得與國內外法人、國外金融機構、本國銀行海外分行及自行總行辦理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業務(新臺幣NDF)。
本項業務之開放,除可滿足保險公司等國內法人之新臺幣避險需求外,亦可擴大本國銀行海外分行業務範圍,提升其國際競爭力,有助於金管會金融進口替代政策之推動。此外,為保障客戶權益並落實風險控管,金管會於核准相關業務同時,亦要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應落實認識客戶(KYC)相關作業,並審慎核予交易額度,以符合雙翼監理原則。
金管會表示,鑒於新臺幣NDF涉及中央銀行外匯業務管理權責,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應就新臺幣NDF及新臺幣匯率選擇權合計部位限額另案報中央銀行同意核備後,始得開辦該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