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長8月起加薪 內政部:不實傳言
社會組
針對有有媒體報導「全國村里長從今年8月開始每個月加薪4,000元」,內政部澄清該報導與事實不符,報載中的「4千元」是用來支應村里長處理事務的費用,從原本部分地方政府強制提撥,回歸法規原有機制,地方政府在村里長未支付時,自次月事務補助費中覈實扣抵。
內政部說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月新臺幣4萬5,000元,是用於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為避免村里長未支應上開費用,內政部於89年6月15日邀集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決議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得由地方政府先行提列一定比例為辦公費,至於是否提列仍由地方政府自行規範。
內政部指出,有部分村里長反映,事務補助費強制提列部分額度作為辦公費用,剩餘部分未歸還給村里長使用並不合理,要求改善。經調查,全國僅基隆市、嘉義市及屏東縣3個地方政府有統一規範提列4,000元做為辦公費。至於依法應由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支應的費用,可由地方政府自「次月」事務補助費中覈實扣抵,以回歸事務補助費之立法意旨,並已於7月11日函知各地方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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