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
銓敘部表示,公、政務人員月退休、職金及月撫慰金等定期退撫給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按月發放;各發放機關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都已依規定程序,與各代發金融機構洽妥發放事宜;退休(職)人員及遺族的定期退撫給與,將準時存入各人員指定帳戶。
銓敘部進一步指出,有鑑於退休公(政)務人員及其遺族的各項定期退撫給與原本由發放機關於每年1月16日及7月16日共發放2次,1次預發6個月。但因以上發放方式容易產生溢領情事,且考量國民年金、勞保年金及部分公保被保險人的公保養老年金都採按月發放,因此基於政府一體及整體財政調度的一致性,考試院已在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條文,將各項定期退撫給與改採按月發放,並配合軍、教人員發放改革期程,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