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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6日表示,我蘇澳籍東半球28號漁船於3月3日及4日遭日方公務船緊追案,有關日方公務船執法過當部分,外交部已於3月5日向日方表達抗議。但經查台海釣船也違規,漁業署查明將處罰。
外交部發言人李憲章表示,據外交部與相關部會了解,日方在處理上確實執法過當,外交部昨天在台北、東京同步向日方提出嚴正抗議,「籲請日方日後在海上執法時不應再出現類似情事,以免傷害台日友誼」。
李憲章說,經研析,4日台灣漁船未越界作業,但日方卻動用緊追權,這部分「外交部已向日方提出嚴正抗議」。
另,漁業署說,該海釣船漁業執照為延繩釣漁業,該船3月1日至3月3日間作業航次進入臺日漁業協議海域內外作業,本航次未經核准已違反「延繩釣漁船赴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第3條,有關延繩釣漁船未經許可,不得赴臺日漁業協議海域作業之規定。
「東」船3月4日以娛樂漁船出港之航次,查該船當日出海從事娛樂漁業活動範圍距本島海岸37浬,已違反「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有關娛樂漁船活動區域,在臺灣本島距岸30浬內之限制範圍,以及未配置足額之幹部船員。
漁業署表示「東」船前述之可能違規事項,可分別核處收回該船漁業證照及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一年以下或罰鍰,該署將循國內法程序,請該船主說明後,並依事實及法規處置。
漁業署表示,北緯27度以北,以及八重山群島以南的臺日重疊水域,已在歷次的臺日漁業委員會上向日方表達應儘速達成協商安排。該署將持續透過外交管道,向日方要求儘速協商,以免因漁船作業衍生執法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