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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5日媒體報導「年改新制7月上路,前夫前妻可要求按比例分配退休金,是懲罰離婚配偶,而且造成怨偶搶月退,民事爭訟扯不完」等說法,銓敘部澄清表示,年改新制增訂離婚配偶可以請求分配退休金,主要是考量配偶在婚姻期間對家庭貢獻,尤其是針對沒有工作的家庭主婦,給予離婚後經濟保障,所以經過立法院參照德國及日本已實行的制度,在去年6 月三讀通過的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政務人員年改法案中,將離婚配偶分配退休金請求權納入規範,同時也訂定一定的請領資格及合理的分配比率,並不是無條件請求對方退休金。
銓敘部表示,為了讓離婚配偶分配退休金請求權的制度合理可行,除了在本法訂定各項基本請領規定外,銓敘部也擬具完整的配套規定,並提報考試院於107年3月31日發布的施行細則明定之;相關辦理配套規定說明如下:
一、 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主要以「沒有工作的配偶」為對象;若是有工作且自身享有退休金者,則採「互惠原則」,必須其適用的退休法律,也訂有同等退休金分配規定,才可參與請求。因此,目前只有公、教及政務人員得以相互請求分配退休金;若公、教及政務人員的離婚配偶是軍人或勞工,目前因其退休法律尚未完成同等規定之立法,即不適用此項規定。
二、 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是以本年7月1日年改新制上路以後離婚者才能適用;新法施行前已經離婚者均不追溯適用。
三、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以婚姻關係存續2年以上為限;得請求分配退休金的範圍,只以婚姻關係與公職年資重疊部分所占1/2為分配比率,而且只能以一次給與為限,不能請領年金。所以不是全部退休金都必須被拿來分配。
四、前述法定分配比率,如有顯失公平,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所以,若遇離婚原因是可歸責於配偶一方時(如家暴、外遇或其他情事),可以透過訴訟程序完全免除分配。
五、離婚配偶依規定請求分配公務人員退休金,其給付方式以當事人協議為原則;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該離婚配偶可以檢具經公證的相關文件,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定該公務人員退休金後,由支給機關按其應被分配的退休金總額,一次先代發給該離婚配偶,之後再從發給該退休公務人員的退休金中覈實扣回。
銓敘部表示,本次新法訂定的離婚配偶分配退休金請求權規定,主要可以提供無工作的弱勢配偶,在離婚後維持一定經濟保障,就此觀點而言確屬進步的立法。但基於公務人員自身退休權益的合理保障,也訂定前述各項配套措施、限制條件及執行規範,以兼顧離婚配偶及公務人員雙方之權益。此外,除了公、教及政務人員已完成立法外,包括軍人及勞工等其他職業退休規定,也將逐步完成同等法制,以使該項制度之適用更為普及並更為合理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