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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打擊非法漁業,漁業署首次針對重大違規之單一漁船祭出高達1,200萬元的罰單,並同時廢止該船之漁業執照,107年迄今,共計對19艘違規漁船予以裁處,總罰鍰金額達新臺幣4,382萬元。
漁業署表示,近期所查獲漁船違規案件,包括「侵入他國專屬經濟水域從事漁撈作業」、「漁獲回報資料嚴重不實」、「未依規定裝設船位回報器擅自出港作業」等,對該等違規之漁船的經營人及從業人予以處分,罰鍰則依情節加重或加計不法漁獲利得,部分併同收照1至3個月或廢照之處分。其中,遭處分新臺幣1,200萬元並廢止漁業執照之「順得滿66」號(51-99噸級)漁船,係在未裝設VMS之情況下,即擅自駛離國外港口,且以不實船位掩蓋其出港事實,顯有故意規避主管機關管控之意圖;且該署要求「順」船經營者提供相關資料,該經營者亦置之不理,不願配合主管機關調查,其違規行為核屬故意且不受管控,惡性重大,有必要予以重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