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組
[綜合報導]
立法院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監察院認為擴權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創下憲政首例。憲法法庭10/25日判本案部分違憲,包括國情報告書,憲法法庭認為立院邀請對總統並無憲法上的拘束力,此部分合憲,但第15條之1第2、3項、第15條之2第1項、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及第15條之4等規定,均違憲。
國民黨與民眾黨共推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正案,新增立法院有調查、處罰人民的權力以及藐視國會罪等條文,被總統賴清德等憲政機關認定違反權力分立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5日下午對此做成「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宣告多數爭議條文違憲。
憲法法庭於8月6日邀集聲請人與立法院代表及訴訟代理人進行言詞辯論,歷時約6小時,審判長許宗力於聲請人、相關機關結辯後,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本案於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判決。
憲法法庭日前公告,113年度憲立字第一號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113年度憲國字第一號行政院、113年度憲國字第二號總統賴清德及113年度憲國字第三號監察院等4案聲請案,10/25日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宣示判決。
重點的「總統國情報告」一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憲法法庭指出,重點在於立法院邀請對總統並無拘束力,相關立法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宣判日起立即失效。
司法院指出,目前會到庭聽判者包括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訴訟代理人律師陳一銘、行政院代理人律師賴秉詳、監察院訴訟代理人律師李元德、法務部專門委員李貞慧。立法院、賴總統均未派員出庭。實際到庭者以開庭前的報到名單為準。
民進黨團對43條立職法和1條刑法條文全聲請釋憲,除了「立法程序」臨時改採不記名舉手表決引發代議政治、責任政治問題外,朝野爭執在於6大爭議,包括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不得反質詢、人事同意權、調查權、聽證權、藐視國會罪等。
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執政黨認為在憲法無明文規定下,立院課予總統義務,要求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委的口頭或書面提問,有逾越職權分際疑慮,牴觸憲法權力分立。
第二部分「聽取報告與質詢」,新法規定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還設下罰鍰、彈劾、追訴刑事責任條款。在權力分立體制下,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由立院行使,對公務員彈劾權專屬監察院;移送懲戒權,除由監院提出彈劾案,行政機關首長也可依行政權提送,立法院修法後新增移送彈劾之權。
「人事同意權之行使」是第三部分,因新法影響總統就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憲法機關及審計長的人事提名權,及總統或行政院院長就相關法律所定人事提名權的有效行使,新法也足以牽制相關憲法機關、特定行政機關或職務的適時組成、有效運作,妨害憲法實現特別公益。
司法院釋字585號解釋釋示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但其所得調查的對象或事項「應受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限制」。但「調查權」仍為想調查進口蛋、鏡電視弊案的立院所欲享有,憲法沒規定提供資料、調閱文件、命相關人員證言、接受詢問等,因此第四項爭議為立院是否擁有調查權。
「聽證會之舉行」為第五部分,但聽證權涉及人民不表意自由、隱私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第六項爭議則是「藐視國會罪」,這是刑法首度以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的表意行為,當作是犯罪而處罰。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指修法是要維護人民「知」的權利,也是過去民進黨的立法心願,民進黨政府卻打壓多數民意、藐視民主。立委吳宗憲質疑行政院手握1年3兆4千多億的預算執行權力,國會要知道錢怎麼花,但卻只能拿到內容塗黑的資料,極權國家才不容許第二種聲音。
立法院主張總統是最高行政權之一部分,總統國情報告可比擬為「不真正義務」,也就是非法律義務而是總統的政治承諾,新法要求總統至立法院進行例行性、非例行性國情報告,應不違憲。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文修法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監察院認為有違憲之虞先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下午宣示判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文修法部分違憲、部分合憲。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總統並無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
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6月24日公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7月10日就暫時處分召開準備程序庭,7月19日裁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暫停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