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在國內法律位階如何?又有多少法院判決有引用兩公約?成為國際人權專家關心的議題。
社會組
[記者李誠信 報導]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在臺灣施行已逾7年, 2017年1月16日再度邀請到10位國際人權專家來臺,連續3天於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國際會議中心,就我國落實上次(2013年)81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情形及4年來各項人權保障之落實與進展進行審查,並將與政府機關代表及人權團體進行廣泛且深入的討論。多個反迫遷團體在場外召開記者會並演出行動劇,批評政府沒有落實改革。法稅改革聯盟也質疑欠稅限制出境、未依證據法則課稅,以及萬年稅單的問題,造成兩公約作用不彰的現象。國際人權專家則就國家人權委員會究竟要設置於何處及相關配套措施提出疑問,並指出台灣對執行公權力者的人權教育嚴重不足,且國內兩公約法律位階如何?又有多少法院判決有引用兩公約?都成為國際人權專家關心的議題。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這四年來初步統計,至2017年6月,共有22件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引用了兩公約。截至2016年12月底,三級法院的判決共有1095件引用,其中由最高法院確定判決的有140案。陳明堂認為司法部門對於公約的引用,仍顯得有點保守,因為《兩公約施行法》並無強調公約應優先適用,這涉及國際法與國內法一元論與二元論的爭議。2014年8月20日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施行法》中第11條,便特別強調現行法規在沒有修訂以前,應優先適用CRPD公約。但是較早的《兩公約施行法》並沒有這樣明確的文字規定,希望未來的修法,能鼓勵個案直接或間接引用公約,並希望法院多多引用公約的精神,來做法院保障人權的基礎。
國際人權專家Manfred Nowak詢問,公政公約已國內法化,成為國內法制系統的一部分,可以在國內司法系統直接引用,若在法庭發現既有的國內法令牴觸公政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是否有優先權?也就是說,法院判決是依據ICCPR或是依據國內法?因為據他了解,兩公約施行法ICCPR仍然是國內法位階而非憲法。司法院代表表示國內相關的判決,並沒有直接提及國內法律違反兩公約的情形,但會將兩公約直接視為國內法來引用。陳明堂表示,法院判決尚未進步到直接宣告兩公約高於國內法,這是我們還要一步一步做處理的部分。
有國際人權專家私下表示,台灣政府邀請專家來審兩公約的落實,但是政府都不照兩個公約來做!來自菲律賓人權專家Virginia Bonoan-Dandan也指出,政府的整體表現依然「令人失望」。法稅改革聯盟成員受訪時指出,台灣稅務爭訟有個很嚴重的問題:萬年稅單,一個稅務案件動輒拖一、二十年,根本就是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不得無故稽延」之公平審判意旨,但是台灣將兩公約國內法化七年,這樣的現象完全沒有任何改變。例如指標性案件:太極門被萬年稅單糾纏20年,為何三級法院引用兩公約的判決已有1095件,而纏訟20年太極門稅務冤案沒有包含在裡面,人民財產權暴露於隨時可能遭稅捐機關核發課稅處分予以限制剝奪之高度不確定性,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公政公約前述規定之本旨。 法稅改革聯盟也引用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黃俊杰的說法,指出稅務機關不僅是執行課稅單位,同時也是稅法解釋單位,又具有在法院判決確定前即可限制人民出境,扣押財產之強制執行權,人民的基本權利完全沒有保障。尤其是財政部行政函釋所形成稅捐課徵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1條稅捐核課期間限制之「萬年稅單」,使原處分機關可「無限期間」、「不限次數」地重覆作成復查決定,而使人民亦被迫陷入須一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之無限輪迴,完全無法獲得及時且實質有效之權利救濟,無疑實質牴觸公政公約第2條第3項有效救濟之規定,亦違反第14條第3項第3款不得無故遲延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