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7日漢堡G20峰會期間,德國警方以少數示威者蒙面為由,欲強行驅散上萬人規模的示威集會,反而引爆了嚴重的騷亂
國際組
香港特區政府跨過立法會出台《禁止蒙面法》,引爆爭議,讓局勢越演越烈。法案支持者稱,德國等歐洲國家都有類似法案。反對者稱,歐洲的法案是由普選的民意代表訂立的,與香港林鄭政府不具備民意基礎不能相比。其實,德國的集會蒙面禁令,也一直存在很大爭議。
(德國之聲中文網)報導, 今年夏天,正值香港的"反修例運動"如火如荼之時,旅居德國的一些香港人也在柏林、漢堡、科隆等地舉行過聲援活動。參加集會的旅德港人為了表達與香港示威者的團結,也一度戴上了面罩等裝備;但是此類行為很快被維持集會秩序的德國警察所阻止,集會者不得不摘下面罩。
這些德國警察的執法依據是德國《集會法》第17a條第二款。該條款禁止露天公共集會的參與者在活動期間或者前往活動的路途中以任何形式妨礙自己的身份被識別。執法者有權勒令違反此禁令者退出相關集會。該條款也規定了例外情況:宗教儀式、喪葬儀式、傳統民俗慶典(比如狂歡節)等場合的集會參與者不受蒙面禁令之限制。
香港引用《緊急法》 禁止示威者蒙面,林政月娥本週五下午公佈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當天午夜起生效,違例者最高可判一年監禁。
德國《集會法》第27條以及第29條還規定,凡是參與能夠妨礙身份識別之集會的參與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判處罰款或最高一年監禁。而如果參與者個人在集會過程中出現了妨礙身份識別之行為,則並不觸犯刑法,通常予以行政處罰最高金額1500歐元的罰款。
在一些聯邦州的具體操作中,界定一名蒙面集會者究竟只是違法還是觸犯刑律,其依據是其所在的集會人群是否出現了暴力行為。還有一些聯邦州則傾向於將集會蒙面行為普遍界定為刑事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集會參與者沒有佩戴、只是攜帶可以用於妨礙身份識別的裝備,也構成了違法。
《集會法》第17a條第二款是在1985年由當時西德的聯邦議會批准並生效的。訂立此條款的目的是方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追查集會示威期間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負責維持集會秩序的警方,有權在參與者可能出現危害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的行為時,拍攝其臉部照片或錄像,以便鑑別其身份。
立法者認為,儘管集會示威自由是德國《基本法》第8條確立的憲法基本權利,但是該法條明確規定"無需批准,所有德國人都有權在不攜帶武器的情況下進行和平集會",而蒙面行為具有軍事化的色彩,因此超出了"和平"的範疇。當年的聯邦議會辯論中,支持該法案的議員指出,保護和平與保護集會自由權利都是國家的義務;而許多旨在表達民眾怒火的大型集會,往往會迅速激化,從而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風險;此時,追捕犯罪分子的優先級應當高於集會參與者保持匿名的訴求。
2017年7月7日漢堡G20峰會期間,德國警方以少數示威者蒙面為由,欲強行驅散上萬人規模的示威集會,反而引爆了嚴重的騷亂
但是,德國的集會蒙面禁令從一開始就充滿了爭議,持續至今。反對者認為,這樣的禁令相當於將全部參與集會者都懷疑為違法犯罪分子,有借維護公共安全之名架空集會自由這一基本人權之嫌。那些因為擔心遭受雇主歧視或者某些政治極端勢力威脅而不願在集會中暴露自己身份的人,將會因為蒙面禁令的存在而面臨兩難的境地:要么違反禁令,要么就放棄通過參與集會表達自己觀點的機會。
德國社會圍繞集會蒙面禁令的爭議在2017年漢堡G20峰會期間達到了頂峰。當時,反全球化、反資本主義的上萬名左翼人士在20國集團領導人會議現場附近舉行示威集會,其中少數示威者用深色布條蒙面,現場警方以此為由欲強行解散整個示威集會,反而引發了嚴重的騷亂。德國知名刑法學家維特爾(Udo Vetter)在接受左翼色彩濃厚的德國《日報》採訪時指出,蒙面禁令是專制國家、警察國家的標誌,與自由國家的理念並不是非常合拍。 "比如面對埃及這樣的國家,示威者當然不願意自己的臉被警方拍攝、存到數據庫裡。"
此外,隨著科技的進步,拍攝、獲取、傳播示威者面部高清照片的門檻越來越低,人臉識別軟件的應用也越來越廣泛。在這一背景下,能夠獲知集會參與者俱體身份的就遠遠不止於德國警方,也可以是政治極端勢力甚至境外組織。漢諾威中級法院2009年就以此為由,宣布一名蒙面示威者無罪:這名示威者因參與反對新納粹的示威,而遭到了極右翼組織的人身威脅。法庭指出,當年蒙面禁令的立法者無意中成為瞭如今某些政治勢力的幫兇。
8月17日,旅德港人在柏林市中心舉行示威集會。只遮蓋一隻眼睛、不影響面部識別的裝束受到警方的允許
不少在德國的香港人今年參加聲援"反修例運動"之示威時,也反映遭到了親北京的華人之干擾,被近距離拍攝了照片。
德國聯邦議會學術處2018年也發布了一份報告指出,當一名集會參與者出於對可能使用暴力威脅的政治反對者的擔心而有必要保護自己身份時,其蒙面行為不應構成違法,尤其是這名參與者被反對者拍攝照片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