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大法官致詞時談到,北美的法律重視事前的程序與證據法則,這是美國人權進步的地方。希望透過嚴肅的研討,將很多政府機關忽略證據,甚至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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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誠信 報導】台灣施行國際人權兩公約已進入第六年,政府機關保障賦稅人權之觀念還是很薄弱,尤其是法治國家最基本的「證據法則」在稅務行政救濟程序中,仍未見落實。隨「賦稅人權」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重視,被形容為向人民「拔毛」的稽徵行為,顯現出亟需改革的迫切性。
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於「探討證據法則之理論與實務—證據法則在行政及審判程序之運用」研討會中感慨的提到,當今稅務冤案問題的關鍵是證據法則在行政及審判過程不被重視。本身也擔任過大法官的他,表示就算是在大法官當中,也缺乏對財經有經驗的人,從此可見若是稅務案件申請大法官釋憲,人民能期盼得到什麼樣的公正正義呢?
城仲模從北美法律的發展脈絡指出,五、六百年前歐洲人移民美洲,當時往北美走的大部分是清教徒,而往中南美走的大部分是天主教徒。天主教徒他們相信人性本善,若發生問題可以用法律的訴訟救濟制度來解決、彌補先前程序上不夠的地方。而往北美走的清教徒則認為人性本惡,因此「先兵後禮」,他們對事前的程序和證據法則,規定得非常的清楚、非常的嚴苛,因為「沒有證據就沒有事實的呈現」;經過了五、六百年之發展,證實北美這個地方非常的進步,因為他們力行事先的程序、規劃得非常好。尤其是二戰以後他們很快的就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上應該注意的事情,全部確實寫在這個重要的法律裡頭。其他如證據法則,歐洲大陸雖然他們也累積了很多經驗,可是美國的證據法則非常的出名,其證據法則不是只有科學上的印證,而且還用無數的判例解釋、或者是經驗的法則來彌補不足或不盡人情的地方,這是美國人權進步的原因。
城仲模指出,反觀台灣長期以來,可能因為文化的關係,甚至是執法者及行政方面的執行者,並不是很重視,甚至是輕忽「證據法則」的重要性。他說,我國行政程序法第39條以下,對人證、物證資料的蒐集,及第43條都把證據法則之觀念寫進去,希望能夠讓國家在行政的過程中,能夠非常的遵守科學與邏輯證據的要求,沒有證據就沒有事實的呈現,事實的呈現不正確,後面所衍生的通通都是錯誤的。
在國家的賦稅制度方面,城仲模表示,賦稅也是憲法當中所提到了人民應負的責任,沒有人可以逃避,但是如果是過苛無理,甚至完全不理睬事實的過程,一昧的用稅務機關自己主觀意識來處理事情,甚至從高層強壓下來,要求今年一定要達到某種目標,這樣一來所衍生不公不義的稅賦,就如同苛政一般,繳稅的人民當然有權利站出來為正義而奮鬥。他希望能夠藉由理論與實務對「證據法則」之探討,能從實際行政救濟或審判的案例中,凸顯政府機關到目前為止對於「證據法則」所忽略甚至無知的狀態,希望國人一起來關切這樣的脫序情況,圖謀政府改善。
城仲模談到,21世紀的今天,民主、自由、法治、平等、博愛,這些都是我們追求的,可是更重要的改善是「Two V」,一個是Vision願景,一個是Value價值,願景跟價值,這是21世紀任何人都想要追求的,無論Vision、Value 最基本的就是人權的價值。而憲法正是保障人權之根本大法,他也希望從憲法的制訂上,能夠以保障人權為根本,為國人擘劃出有願景、有價值的未來。
201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