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組
[記者邱水文/綜合報導]
國民黨團提議翁曉玲版《憲法訴訟法》修法草案全案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對此,台灣永社與經濟民主連合、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台灣教授協會與學者張嘉尹召開記者會,針對立法院院會今日排審翁曉玲版《憲法訴訟法》修法草案第30條、第43條提高大法官參與評議及裁判門檻表達抗議。
永社副理事長黃帝穎律師指出:翁曉玲提出的憲法訴訟法草案,將現有總額改為法定總額,又提高門檻,與當前立法院正在杯葛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將癱瘓憲法法庭,導致司法權失去制衡能力,並侵害人民訴訟權。此外,如將大法官類比為守護民主憲政秩序的警察,只有「做賊心虛」的違憲犯會害怕,所以藍白可能通過翁曉玲版來癱瘓憲法法庭,讓民主憲政的警察不能吹哨、不能抓壞人。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特聘教授張嘉尹指出:現在國眾兩黨,一方面拒絕進行新任大法官的同意權行使,另一方面將「現有總額」改為「法定總額」,並同時提高出席與可決人數,將使司法院是否正常運作取決於立法院是否行使人事同意權?是否通過總統提名大法官人選?若為否,本次修法將牴觸「權力分立原則」與「憲法機關忠誠原則」。
以憲政秩序觀點而言,當前立法院在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時,就已經變成怪獸。立法院今年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憲法訴訟法》在內的一系列修法,及各重要機關人事同意權怠於行使,都在危害憲政秩序。
另外也必須注意到《憲法訴訟法》的修法界線:立法權只能在權力範圍內修正,不能干預司法權的核心領域,其核心領域包括釋字530揭示的程序自主權。而若國眾兩黨癱瘓司法權,屆時恐導致最高機關間發生爭議時沒有爭議解決的機關,將形成赤裸的權力對抗,類似民主內戰。
經濟民主連合涂景亮研究員表示:雖有人拿美國、日本、法國也有大法官法定人數的規定,為翁曉玲的修正草案辯護,但這三個國家在制度設計上與我國有根本不同,就算有法定人數的限制,也不會讓國會的刻意杯葛,造成憲法審判權的空轉。
翁曉玲企圖以德國法為例,讓台灣的憲法訴訟法效法德國立法的方式。然而翁曉玲沒說的是,德國法中的「基本權剝奪」、「政黨違憲解散」案件都攸關民主秩序,不能與「宣告法律違憲」相比,且德國對法律違憲的表決門檻也不是3分之2,而是「過半」。至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依我國現行憲法訴訟法第80條規定,本來就是3分之2門檻,不用特地修法。
此外,永社亦補充:翁曉玲版本草案的修法理由指「…法國憲法委員會成員共九人,依據憲法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須由至少七名委員作成決定。」此說法是刻意誤導法國法,並非正確解讀。我國司法院網站對法國憲法委員會組織法有該條文之官方翻譯為「憲法委員會之判決,或出具之意見,除因載明於會議記錄之不可抗力事由以外,應至少有七名委員之出席,始得通過。」意即,法國憲法委員會組織法第14條只規定9個法定原額委員,作成決定時要有7個委員參與而已。
涂景亮強調,翁曉玲委員的修法理由講得煞有其事,實則卻是運用翻譯上的落差,試圖偷換概念、混淆視聽,非常不可取。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表示:這次國眾兩黨朝向報復性修法,嚴重製造社會分裂與對立。然而癱瘓司法權,剝奪人民透過司法解決爭議的機制,可能同時也埋下獨裁體制的種子。民主國家面對憲政僵局的解決就是倒閣與解散國會,讓民意重新決定。這種混亂憲政秩序的修法,難讓人不懷疑有境外勢力介入。相信明年開始,將掀起國民黨立委的大罷免時代。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陳俐甫指出:由於台灣是剛性憲法,在修憲困難的情況下,憲法法庭的權力行使,是補充立法者立法時未預料的情況,是讓憲法面對社會變遷的關鍵。若爭議草案通過,我國憲法將不具有應對社會變遷的機制。同時這也是國為擴權的另一個面向,而這次翁曉玲的《憲法訴訟法》修法版本若通過,將架空司法權。眼下國會常常高速通過危害憲政秩序的法案,應該要有更多人監督立法院的權力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