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俊杰呼籲行政法院遇到稅務爭訟時,應該站在中立、公正的第三者立場,發揮維護正當程序的功能。希望有良知的法官,對於行政機關未善盡法定程序做出指正,讓人權在每一件個案中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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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琳 報導]課稅是對人民財產無償的取得,是一種財產權的剝奪,因此政府課稅應取之有道,依法課稅之外,更必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以及客觀合理的證據法則。日前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受邀出席「論事實之認定原則與人權保障-以刑事、行政爭訟議題為中心」論壇,以「正當程序之核心價值」為題談到,法治國即是正義國,法治國家重視程序正義,因此公權力之行使,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積極實現正義之核心價值,同時正當程序也是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違背正當程序之行政行為,皆屬違法。
民國71年增訂所得稅法第83條之1:稽徵機關或財政部,進行調查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得視案情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納稅義務人資產淨值、資金流程及不合營業常規之營業資料進行調查。黃俊杰表示,「報經財政部核准」的前提有二個程序要件,第一個要件,稅捐機關必須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逃漏稅的嫌疑,在71年的立法理由講得非常清楚,是為了避免稅捐機關在執行稅捐權力時的不當,讓稅捐的執行有所依據。在最高行政法院100年的一個判決特別提到:「為了避免下級稽徵機關濫用調查權,所以規定財政部對於稽徵機關稅捐調查的發動,具有監督責任,這個條文主要目的在保護人民的權益。」黃俊杰認為,如果司法真的有落實立法理由跟終審法院的見解,在報經財政部核准時,稽徵機關有義務要先說明為什麼要進行後續相關的稅捐行政。
第二個要件,財政部依照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做為國稅局的直接上屬機關,在立法理由特別講要「事先」報經財政部核准,因此所謂的「得」並不是任意性的規定,而應該解釋為「應」。黃俊杰認為,如果沒有這樣的法學論理,如何去避免下級機關濫用調查權?如何讓財政部具有監督規制的一個責任?
大法官309號解釋針對所得稅法第83條之1也作出合憲宣告,並指出調查方法必須以正當法律程序為前提;舉證順序首先是稽徵機關先有調查事實責任,其次才是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機關所調查的具體事證認為有疑慮,且有利於己的事實時,才須負舉證責任。黃俊杰表示,309號解釋所講的法治國家必須具備實現正義的核心價值,我們不希望國家只是一個貪婪的怪獸,如果對人民財產權要加以限制或部分課徵,應該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法治國的稅捐立法要符合正義的法令,不符合正義的稅法,本身其實是違憲的。
行政程序法第1條規定:「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黃俊杰表示,稅捐機關做稅捐核課也是行政行為,遵守正當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內涵,違背正當程序的行政行為也是違法。他指出,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407號判決,如果沒有依照稅法所定的程序,稽徵機關未經被調查人書面的同意,直接調查銀行相關資料,且未在調查之前逐案報經財政部核准,即逕行推計課稅,如此取得的方法,跟行政調查的法定程序互相違背,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也明顯違反所得稅法第83條之1的程序規定。
基於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財政部應說清楚核准推計課稅的內容,然在實務上發現,財政部縱有核准,但是核准是否為跨年度的核准?核准的內容並不清楚,甚至沒有經財政部核准,但行政法院判決卻說可以事後補正。黃俊杰認為,如果程序可以事後補正,就無法達成程序正義,並違反大法官309號解釋稅捐法定主義的程序保障內涵。
以太極門稅案為例,黃俊杰表示,太極門冤案主要有三個問題,第一,太極門本質的事實認定;第二,稅捐正當程序有沒有獲得實踐;第三,兩公約要求宗教或武術團體在法律跟命令的平等適用,也就是在遺贈稅法上面,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的確定。就法律正當程序方面而言,黃俊杰指出,如果以太極門81年度綜所稅案來檢驗,雖然已經行政法院確定判決,但原始發單已經違反正當的程序,已構成稅捐核課的重大瑕疵,在取得資料不能作為證據的前提之下,應予以程序重開,重新處理。
目前在各類的行政訴訟裡面, 人民最感到無力的部分就是行政法院,黃俊杰呼籲行政法院遇到稅務爭訟時,要真正做為正當程序的維護者,當稅捐公權力違背正當程序而構成人權的侵犯時,也應該站在中立、公正的第三者立場,發揮維護正當程序的功能。希望透過有良知的法官,對於行政機關未善盡法定程序做出指正,讓人權在每一件個案中落實。